借款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3 06:23:37
来源:法务网
一、
借款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
借款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如下:
(相关资料图)
1.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地点的,由约定地点人民法院管辖。
二、借款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
1.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1)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2.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3.违约危险。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4.明示毁约。找法网提醒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条件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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